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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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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位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专业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位设定 1.专业技工:同工务员。 2.专业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 3.专业技师:同副工程师。 第三条 资格 (一)专业技工 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专业技工: 1.担任同种专业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甲等以上。 2.参加本企业专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性质技术检定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