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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商品营销员之广告宣传

发布时间11-08   方案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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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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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商品营销员》之广告宣传    第二节广告宣传   广告是指通过大众传媒向公众介绍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方式,其最终目的是传递信息,改变人们对其产品的态度、诱发购买行为。作为促销的一种重要形式,广告能够迅速、广泛地传播信息、沟通信息,可为企业敲开广大消费者之门,是现代企业进行市场推广时最常采用的方式。   所谓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发布的有关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和装潢等内容的广告。广告源于商品经济,又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烟草制品的广告也是极为特殊的。   一、烟草广告的特殊性   (一)世界各国对烟草广告的限制   1985年,美国总统里根在入主白宫以前,曾经亲自为香烟做过广告,但他就任总统以后,签署了一项法案,香烟盒广告要附载更多的吸烟危害健康的警告。这个措施几乎被所有的国家沿用,而且更加具体。   日本规定:香烟广告的对象不能为妇女和未成年人,不得在烟草中使用影星、歌星和电视明星;所有广告中必须显示“未成年人禁止吸烟”、“吸烟有害健康”、“不要过度吸烟”,不允许在5点至晚上10点54分的电视中播放有关香烟的广告;报纸和杂志的香烟广告不得超过整版面的三分之一,与此同时,要显示规定的字样。   (二)我国对吸烟和烟草广告的限制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了对烟草广告的限制条款。   1995年2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烟草广告内容及活动准则,标志着烟草广告的管理已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12月20日,公布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烟草广告的含义和管理范围、发布标准、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下发了烟草广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该文件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和期刊等5种媒介和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和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经过批准可以发布烟草广告的小型纪念品等,不得出现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不得出现鼓励、怂恿吸烟、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和解除疲劳的语言文字或画面。同时,烟草广告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句。警句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1992年5月,香港东方有限公司与武汉龟山电视台签订了3年合同,在有“亚洲桅杆”之称的龟山电视塔上做“KENT”牌卷烟广告。1993年来,在“第四届全国吸烟与健康学术会议”上,卫生部负责人指出:武汉龟山电视塔上的“KENT”不除,将取消武汉市评选全国卫生城市资格。为此,湖北龟山广播电视见广告开发中心于1994年6月中止了合同,并支付了100%的违约金。 (三)烟草广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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