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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采购作业细则(二)

不详 不详 


标准采购作业细则(二) 

第三节 境外采购作业处理(含进口事务、关务)
第十四条 询价、比价、议价   
(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叁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但因特殊情况(独家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於"请购单(外购)"注明外,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後议价。   
(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後,会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呈核及核决
(一)比价、议价完成後,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许可权核决。   
(二)核决许可权
1.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三)采购案件经核决後,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後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许可权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後的核决许可权低於原核决许可权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六条 订购与合同
(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後,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二)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许可权呈核後办理。   
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二)外购部门於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三)外购部门於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後)的专案申请
(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  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加盖"国内尚无産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以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二)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於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送进口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九条 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後,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依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於"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 
第二十条 进口保险
(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船务
(一)FOB、FAS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於接获"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叁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状开发申请书"列明,作爲信用状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爲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於"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状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爲安排装船。   
第二十二条 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状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状(L/C)开出後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三条 税务
(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於"输入许可证"核准後,检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後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专案外,其他合於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於开发"信用状"後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於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於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後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信用状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状"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状、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後,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五条 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後,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进口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於收到装运文件後,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六条 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爲总务部门)应於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於联络单签收後,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後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列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於海关核税後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於"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帐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於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帐,并将记帐情况记入"税捐记帐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帐额度控制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於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帐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七条 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八条 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专案(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於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於验关或到厂後发现短损而合於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於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於公证後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状剩馀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於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於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後,开立"信用状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状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状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条 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爲索赔物件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爲索赔物件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後,"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许可权呈核後归档。   
第三十一条 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节 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 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爲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叁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专案,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爲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叁考。   
第三十三条 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 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後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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