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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奖金

不详 不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职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培育高尚的品德,特设立本奖金,并制订奖励事项如下:
(一)奖励服装仪容合乎“服装仪容规定”者。
(二)奖励整洁性合乎“个人与公共卫生规定”者。
(三)奖励个人品德合乎“品德修养规定”者。
(四)奖励责任感合乎“工作与职责规定”者。
第二条 上述所订奖励事项,每项每月奖金额为100元,合计为400元,按月核发。
第三条 凡经公司正式聘雇的从业人员,在到职时间实满六个月以后,经考核符合规定者,即可享受本奖金权,但定期合同员工仅可享受本奖金额的半数,其到职月数实满一年者方可享受全数。
第四条 兼职人员的奖金,按照其实际安排的工作天数比例计算发给。凡少于应有工作天数者,在当月份内不得享受本奖金权。
第五条 正在试用的从业人员不得享受此项奖励,但仍须遵守公司管理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凡试用期满并经正式任用或提前任用的从业人员,其中工作及行为优良者方能享受本奖金的半数,再经三个月继续考核,仍无违反本节所定奖励事项的记录,而工作及行为表现优良者,方可增至享受本奖金的全数,否则要延后其递增申请权并继续考核。
第七条 以上所说的各项人员,如尚未领用服装者,则不得享受本节所规定的奖励事项中第一项所决定的奖金。
第八条 凡享有本奖金权的从业人员,因自身关系无法遵守本节所规定奖励事项中的任何一项者,要停止享受本奖金的全部,若涉及其他规定事项时,仍得照其规定办理。但因疾病关系而不能遵守本节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者,可仅停止其该项奖金。
第九条 本奖金的享受权每个月核定一次,凡从业人员在未取得管理权之前,品德、行为不合本节规定,经劝告而不加改善者,不得核给本奖金。
第十条 凡享有本奖金全权的本公司从业人员,无论任何原因,每月工作日数不得少于当月份全月总日数减去应享受的公休及年度假日后应有的工作天数,因未打卡而被统计为旷职者,仍准予列为实际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凡有迟到、旷职或请假等记录,其实际工作天数仍达上条规定日数者,在当月份内仅可享受本奖金权的半数。
第十二条 凡在当月份内因过被停止奖金权者,若再犯同一事项,仅对处分加以记录。
第十三条 凡在该年度内因违反同一事项而被停止奖金权累计共达三次者,即停止其当月份全部荣誉奖金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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