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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命规定

佚名 不详 


人事任命规定

人事任命规定


 


第一条   爲使公司人事任命工作规范、合理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监级(含)以下所有员工。


第三条   人事任命的具体过程见“任命程式”。


第四条   人事任命的原则:逐级提名,隔级批准。人力资源部进行档案审查和组织考核。


第五条   逐级提名是指被任命岗位的直接上级提名,直接上级提名的依据是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在同等条件下,直接上级应先提名绩效考核成绩等级较高的员工,直接上级在提名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应带有个人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必要时应例举具有说服力的事例。


第六条   隔级上级批准是把关、筛选的过程,也是对提名人用人、识人能力的一种测评。隔级上级批准的依据是在日常检查工作中被提名的表现及被提名人的相关素质能力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的档案审查包括对被提名人的奖惩记录及相应的专业、学历、经验进行审查。如查被提名人在提名日期上朔一年内有记过(含)以上惩戒或被提名人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则人力资源部不予通过。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对通过审查的被提名人应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任命该岗位需具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被任命岗位隔级上级,由被任命岗位隔级上级定度。


第九条   对於新聘人员的任命。


新聘人员进行首次述职後,由应聘岗位的直接上级提出申请,报隔级上级批准。隔级上级依据人力资源部的考核结果和新聘人员的个人简历决定是否聘用。因人力资源部已对新聘人员进行了档案审查和考核,故隔级上级批准後,此任命即已成立,人力资源部只需存档备案即可。


第十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爲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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