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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

佚名 不详 


实行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

实行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爲使公司能够顺利应付突发事件或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降低对工作的影响程度,迅速恢复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於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预见事故,已经或可能使公司受到巨大损害的情况。


第三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由董事长发出,董事长不在岗时,由总经理发出。


第四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发出後,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服从的原则,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统一指挥,保证大局的稳定。


第五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发出後,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条文,均以本规定爲准。


第六条             进入紧急状态命令的解除,由命令发出者发布。


第七条             本规定只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至解除紧急状态期间内有效。


            


第二章    细则


 


第八条               事件或事故发生後,第一位目击者要迅速向办公室、总务部报告。延误时间者,视情节按《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第九条               办公室接到报告後,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全力保证所有内外通讯联络畅通无阻。


第十条               具体指挥者如指挥不力,其直接上级有权立即撤换,并令其对所造成的後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班组及全体当班员工在未接到具体指令前,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部门负责人要在可能的情况下组织正常工作和生産。对不听指挥,擅离职守者,其直接上级可停止其职务,并视情节按《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对蓄意破坏、扰乱工作和生産秩序者,不问後果,均由安保部报送公安机关予以惩处。


第十三条                凡人爲造成的事故,均由肇事者负完全责任:按受损价值的80%予以赔偿,同时视情节按《员工奖惩制度》处理,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报董事会批准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後,凡其他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抵触的规定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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